死亡、死亡宣告登記
申請期限:三十日內
※申請人
1. 配偶、親屬、戶長、同居人、經理殮葬人、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
2. 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
3.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、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,而無人承領者,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
4.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,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所為死亡登記
5. 受委託人
※應繳附證件
1. 死亡診斷證明書、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、死亡宣告判決書。(均須正本期)。
2. 死亡者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
3. 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及委託書。
※應注意事項
1. 國外死亡者,提憑其死亡醫院出具之死亡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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